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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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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沿用市制,即“市亩”、“市分”、“市厘”等,与国际上通用的土地面积单位不一致,对平方米的换算是循环小数,计算麻烦。而且各地“亩”的实际大小也不一致,加上种种原因,致使我国耕地面积的统计数(14.9亿亩)与概查数(19亿亩)相差很大,所以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急需统一,急需改革。国务院在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确定,“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经过几年来广泛征求意见和准备,现实国家版图、地区疆域已使用平方公里,耕地面积、林地、草地面积已使用公顷,建筑用地包括农村计算宅基地已开始使用平方米。改革市制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为了进一步统一国家土地面积计量单位,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逐步使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与国际通用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相一致;有利于农业计划的制定和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改革我国市制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已势在必行。
  1990年7月27日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批准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共同拟定的关于改革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方案,决定采用以下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名称:
  平方公里(100万平方米,km2)
  公顷(l万平方米,hm2)
  平方米(1平方米,m2)
  经国务院同意,自1992年1月1日起,在统计工作和对外签约中一律使用规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有条件的地方,经过宣传、试点,可以向农村推广。并与土地调查、科学种田等工作结合进行。
  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关系到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农业计划的制定、农作物产量的核算、农业税收、土地征用以及国家统计制度的实施等各方面,是件大事,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稳步开展。国家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必要的过渡性措施,以保证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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